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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andysun 于 2011-5-22 11:22 编辑
5月10日下午,临海市永丰镇缸窑村的汪某与朋友在一家小吃店吃饭喝酒。散席后,汪某骑着一辆山地自行车回家里。晚11时10分,他骑到永丰镇梅浦村路段时,酒性发作,逆行到对向路面,与一辆三轮车迎面相撞,结果,汪某本人右脚及骑三轮车的郭大姐头部都受了伤。交警赶到现场时,与郭大姐同行的另两人指证汪某酒后骑车。经检验鉴定,汪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.5毫克每毫升,属醉酒骑自行车。
5月17日,临海交警大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,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汪某作出了罚款50元的处罚。这也是我省首次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开出罚单。据《浙江日报》
兄弟们不要酒后骑车啊!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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