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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驴友留宿农家院,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而引发人身权损害赔偿纠纷。该案的发生,将“驴友”自助游的安全保障问题再一次推入了公众视野。
本案中,原告杨某、熊某共同诉称:2010年10月28日,熊某某及其他三位友人(王一、张二、王三)开车自市区至怀柔,下午返程时途径怀柔区琉璃庙镇琉璃庙村,四人决定在农家院住宿,在每人支付50元住宿费后入住,当晚四人睡在该农家院的土炕上。次日上午11时左右,王三醒来发现熊某某鼻子在流血,王一身体僵硬,张二怎么推也推不醒。王三随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。当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熊某某已没有生命体征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熊某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。
原告认为,该农家院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主体,未能向住宿者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,未对住宿者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,对于熊某某的死亡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现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农家院负责人张某赔偿丧葬费25 206元、被抚养人生活费24 917.5元、死亡赔偿金581 460元 、精神损失费50 000元,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1155元、交通费13 709元、伙食费1087.2元,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据悉,本案将于7月28日开庭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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